中国内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的发展如何?
中国内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践的发展如何?
中国内地1979年9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建设有污染的项目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这项规定的颁布表明了在中国内地开始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此,对单个拟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得到逐步实施。但是,由于当时没有相关配套法规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内地并没有普遍展开,只是在少数的具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大型的项目或区域规划中予以个别实施。
1986年3月内地由国务院环委会、国家计委、经委联合颁发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首次较详细地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办法,标志着内地开始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体系。该办法进一步要求凡是对环境有潜在影响的拟议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这项法规同时对执行这两种制度的具体方式、程序、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此后,内地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多项环境影响评估的配套法规,主要包括1987年3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9年5月颁发的《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1989年9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1990年6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等。此外,从技术方面,亦陆续颁布了环保工作必须采用的数百个国家或行业标准,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指引。 1998年11月,在《环境保护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实施的基础上,内地由国务院颁发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方式与权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违约责任等。该项条例是内地当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核心。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用以对各类项目的分类原则进行了界定,并表列了各类项目分类特征,这对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重要的作用。